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制造民族分裂的根源


撰文/达娃旺欠

我们`知道如今世界上没有平等,尤其是民族之间。但是很多国家最起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平等,很多国家在本民族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明确法令,象加拿大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比利时官方用语为(荷兰语、法语、德语)等等。很多国家最起码法律上明确规定有几个语言是他们国家的政府用语。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口号下,在民族地区,不用民族语言服务于当地民族,而强行汉化教育。强行使用汉语为官方语言。而法律,很少有明确的规定什么语言是官方语言。用类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宪法134条)或“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自治法21)"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是什么概念?区域自制的官方语言是什么?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民族的语言”应该是维语。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的语言”应该是状语。那么官方用语又是什么?而西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应该使用什么语言?因为这两个区没有指明是什么民族的自治区,只不过是惯性的认为西藏是藏族自治区而内蒙是蒙族自治区,实际上在法律上和称谓上他们都不是藏族的和蒙族的。中国的[宪法][自治法][语言文字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等。千篇一律的使用“应当==”而不是“必须”。也根本没有明文规定在西藏藏语是属于什么语言,在内蒙蒙语是属于什么语言。自然而然的不是官方语言。那么是不是各种“法”中说的“当地通用的语言”?看来也不是“区域自制的民族的语言”。通过这样的对比,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1. 从来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阐述过什么语言是中国官方语言的汉语已经是官方语言,中国的第一语言。
2. 从来没有明确定义的“当地通用语言”是二等语言(本人认为也是汉语)。
3. 而被认为是“民族的语言”的当地的母语是三等语言。它的地位从原来的政府用语降级到社会用语,而从前的社会用语降级到家庭用语,或老年人用语。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用汉语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当地通用语言”认定它为汉语也是违法的(因为没有那个法规定哪个地区哪个语言是通用的语言)。而在,西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使用本地民族语言也是违法的。(因为,西藏是不是藏族,内蒙是不是蒙族都没有明确。)
什么是“当地通用语言”?很明显当地通用语言就是汉语。也就是说,西藏和内蒙的政府服务于民的时候可以用他们当地民族听不懂的“当地通用语言”,也可以使用他们能够听懂的语言“民族的语言”。但是今天那个政府还会使用所谓“民族的语言”。潜移默化,久而久之,慢慢地就让当地“民族的语言”让他们当地民族也听懂为止。实际上宪法早就已经策划了消灭民族语言。以“当地通用的语言”替代“民族的语言”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这就是今天推出《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源。
所以,今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母语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从修改宪法开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人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族的国家,而不只是大汉民族,一个民族的国家,争取民族平等,要从语言文字的平等开始争取。首先,要在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为官方语言做起。如果在民族地区,民族语言不能成为官方语言,民族平等永远也不可能实现。从而会使本民族语言灭绝是有目共睹的现实而马上就会降临。